校友联谊会

校友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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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友联谊会(英文译名:Liaoning Shihua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LSH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各地区校友联谊会及校友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广泛联络和凝聚海内外校友,为促进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发展和校友所在地区的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和地方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一号,邮编:113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增进母校和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二)宣传母校的发展变化和校友业绩;
(三)发挥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加强与各地校友联谊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五)收集校友信息资料,编辑校友通讯录,出版《石化大学校友》刊物,建设学校校友联谊会网站;
(六)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即各地区或单位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友联谊会,个人会员即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友个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友;
(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各地区校友联谊会;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拥护本会章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本校校友:
(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包括原大连石油工业学校、抚顺石油学校、抚顺化工学院、抚顺石油分院、抚顺石油学院以及合并的抚顺煤炭工业学校)毕业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函授生、夜大生、留学生以及在学校培训过的学员等。
(2)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工;
(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访问学者;
(4)对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代表理事会发出正式入会通知。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推选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建设;
(四)积极协助本会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联络校友,收集校友信息,反映校友情况;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及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地方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 6月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