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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30

为支持和推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长远建设和发展,鼓励和表彰热心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事业并向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基金会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将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收录学校“捐赠芳名录”存档,永久保存。

第三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基金;也可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教学楼等)、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铭文纪念。

第四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五条 捐资赞助学校组织召开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会、学校大型活动、校园文体活动、学术活动、重要出版物等的单位、团体、个人,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获得冠名权。

第六条 捐资建设校园建筑和其他基础设施,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可获得该建筑、设施的冠名权。

第七条   捐资建设人文景观、纪念雕塑,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基座铭刻捐资人姓名、简介或捐资单位名称、简介。

第八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

(一)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或累计200万(含)以上的个人:

1. 可聘为基金会“理事长”或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热心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事业杰出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 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或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可聘为基金会“理事”或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热心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事业特殊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或累计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颁发“热心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事业特殊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2.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四)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或累计5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颁发“热心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事业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2.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五)捐赠金额人民币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团体、单位或捐赠2000元至5万元的个人:

1. 颁发“热心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事业贡献奖”纪念牌或捐赠荣誉证书; 

2.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六)捐赠金额人民币在2000元至1万元的团体、单位或捐赠100元至2000元的个人:

1. 颁发捐赠荣誉证书或纪念章;

2.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第九条 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外币以捐赠发生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中间价折算为准。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学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为我校基金会筹集教育基金,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的主导者以及提供筹措信息并使基金会最终获得捐赠的中介人员,基金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